菸害防治法上路近半個月.民眾對這最夯的新法尚有許多紛紛議論的疑慮
趕快請台南市衛生局負責這一科的長官到電台接受訪問.並且在空中跟民眾
宣導及釋疑各項相關法規
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通報及個案管理資訊系統討論區--菸害防制問題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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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幫忙解釋場所 | 請問律師、會計師、代書...等類似行業,且為一人獨自經營之事務所(租用或與住宅共用之辦公處所),是否該用\"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來解釋之? | 類似律師、會記師等提供民眾專門職業技術服務之室內場所,為第15條第1項第11款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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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獲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等要如何處理 | 菸害防制法只說製作、販賣菸品形狀糖果等物品要罰,但這些糖果、點心要如何處理?請其下架或沒收? | 菸害防制法第14條業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該法第30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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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福利機構疑義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老人福利機構可設置室內吸菸室或第十六條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可設置吸菸區,請問該如何定義老人福利機構? | 依老人福利法第2條之規定,老人係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另依第36條之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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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公大樓戶外樓梯可否抽菸 | 請問辦公大樓戶外的樓梯,可以抽菸或設置吸菸區呢? | 如果戶外的樓梯沒有天花板與加裝窗戶緊閉,或沒有菸味滯留建築物內部之虞的情形,則沒有禁止吸菸的明文規定。由於在戶外的樓梯吸菸時,菸味仍然很容易飄散進建築物室內,建議不開放吸菸以保障自己與大眾健康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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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榮民之家的認定? | 榮民之家是屬於政府機關還是老人福利機構? |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之規定,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2.老人福利機構則須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3.查目前榮民之家安置對象包含:(一)公費安養、養護之單身就養榮民,以及(二)失智自費養護之中度以上失智之非就養榮民,其安養對象不限於老人福利法第2條所指年滿65歲以上及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60歲以上未滿65歲自願負擔費用之人,故榮民之家不符合老人福利機構之規定,非屬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禁菸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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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檳榔攤無營登問題 | 目前我們裁處販賣菸品之\"場所\"未張貼警語,應該還是以場所負責人為主吧。但是許多檳榔攤都沒有營利事業登記,因為: | 菸害防制法第23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菸品販賣場所應以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為處罰對象,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之認定非僅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準,免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亦應依其他證據個案判斷其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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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醫療機構禁菸範圍 | 醫療機構未能明確辨識者,其服務作業場所外至少10公尺以內之區域(以產權或管理範圍為準),若是像林口長庚醫院該如何界定禁菸範圍 | 於醫院院區具有明確界線之範圍內應全面禁煙,如無明確界限則以該服務作業場所至少10公尺以內之範圍為禁菸場所,建議如無資辨別標示之情況,得以劃定界線之方式為之,以利民眾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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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商店的菸品展示問題 | 依據規定:菸品展示以不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為限,但國健局97.12.17的函釋又稱「凡於特定消費場所之外不,能辨識其內展示之菸品品牌等資訊者,均屬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而為法所禁止」為此,可否請國健局再給予明確標準,究竟便利商店的玻璃櫥窗要遮到什麼程度才可以,否則各縣市標準不一,便利商店提出質疑時,地方也無從解釋。是否即使看到菸品陳列,只要無法辨識菸品品牌即可? | 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第地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菸品展示以不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為限,但展示正面距場所外部二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而設置於室外之檳榔攤,如以海報或貼紙遮蔽致不易辨識菸品,即符合規定(即無高度、面積、位置及數量限制之適用)。近日,有連鎖便利業者主動說明其目前之做法:於菸品展市架之臨路側面玻璃,張貼約60X60平方公分之霧面貼紙或不小於60X60平方公分之其他廣告海報。各衛生局時地稽查時,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者,請先予行政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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